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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浸泡為蔬果“美容” 檔主被判賠167.5萬元

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布時間:2021-03-16 09:35:28

  為了圖省事,有的消費者會直接購買削好皮的蔬果,比如馬蹄、芋頭、土豆等。不過,可要當心了!有些無皮蔬果看起來白白凈凈、賣相誘人,但這種好賣相有可能是被加料浸泡。記者昨日從廣州海珠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期審結“蔬果加料”刑事案件29件,其中14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查,14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銷售涉案產品合計近10萬斤,涉案銷售金額超50萬元。

  為加強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海珠法院對29件案的36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判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被告人按查明銷售金額10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用添加劑浸泡去皮芋頭土豆被判刑

  張某、汪某某于2019年8月起在廣州市荔灣區(qū)某市場檔口內,為使去皮芋頭、土豆色澤鮮艷和延長存放時間,長期使用并銷售用焦亞硫酸鈉、一水檸檬酸等物品浸泡過的去皮土豆、芋頭,后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統計,自2019年8月開始至案發(fā)之日,被告張某、汪某某銷售浸泡過焦亞硫酸鈉、檸檬酸的已削皮土豆、芋頭約65000斤,價款共人民幣約167500元,此案在該批案件中涉案金額最大。海珠區(qū)檢察院審查后,向海珠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汪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違規(guī)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導致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攝入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添加劑的食品,嚴重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且兩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予以嚴處。

  最終,海珠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7個月,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同時,支持海珠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張某十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75000元,予以上交國庫,并在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發(fā)表經法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

  法官提醒:加料浸泡蔬果當心構成犯罪

  消費者在購買去皮蔬果時,首先可以從食品的色澤、氣味等方面進行判斷。

  由于焦亞硫酸鈉具有增白、防腐的作用,所以外觀異常潔白的去皮蔬果要謹慎購買。

  同時,奉勸蔬果攤販,誠信才為經商之本,把蔬果加料浸泡,雖能將蔬果一時“美白”,但卻將誠信永遠玷污,這類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等合法權益,甚至將構成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請珍惜羽毛,誠信經商,多學法、懂法,以法自律。

責任編輯:李曉文